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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果科 浏览量:2938 发布时间: 2018-07-04 字体: [ ]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川科成〔20184号)转发你们,请对照申报要求,在7101800前将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报至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张丹 3266844 1192815777@qq.com

 

 

 

 

附件:《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办法》(试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8年73



附件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

备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川办发〔201671号)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体,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行业、区域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强化示范效应,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工作。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运营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在省内有固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场所,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3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上升或稳定。

(四)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行业特色的自主品牌产品1项以上,每年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其中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项以上。有比较完善的成果转化保障与激励措施,在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模式等方面,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示范特色。

(五)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建立有技术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载体,有稳定的研发人才队伍,或与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三年内申请专利不少于3项,获得授权专利不少于1项。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材料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科技厅发布通知。

(二)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通知和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三)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择优向科技厅推荐,报送推荐函,并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书》推荐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

(四)专家评议。科技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评议,评议采取会议答辩形式进行。

(五)现场考察。对专家评议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六)审定和公示。根据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备案名单报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厅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行文。

第七条  备案材料

(一)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

(二)《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书》;

(三)其他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拥有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涉及行业准入许可等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报科技厅。总结内容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包括本年度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建立和落实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技术性成果及在行业的地位和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每两年评估一次。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式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或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将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示范企业,因受到法律法规等责任追究的,出现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备案。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申报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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