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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资管科 浏览量:1600 发布时间: 2021-06-23 字体: [ ]

文件: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6月,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出台了《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财教〔2018〕63号),在规范和加强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进一步加大了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面对这一新形式,我市原来的资金管理办法在科研经费的分配、资金绩效管理、科研单位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权以及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方面都不能满足当前新形式、新要求需要,不利于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鉴于此,为进一步做好对国、省相关政策的对接,对原有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七章35条,分为总则、分配方式、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调整了职能部门职责,根据《预算法》提出的主体责任要求,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调整到科技部门。

(二)分配方式。新增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项目法用于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通过评审咨询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因素法着眼支持各县区政府围绕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组织实施项目,每年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取因素计算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县区自主确定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该条款使科研资金分配更加严谨和科学。

(三)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强化了绩效管理,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发布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前补助项目任务书应具备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进一步优化了资金管理,一是研发类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可以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二是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三是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四是重点研发、软科学等项目经批准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科研经费自主权,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一是减少了对科研活动的财务检查,对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前补助项目组织中期评估。对研发类项目精简过程检查,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强化了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验收或一次性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申报项目。

(六)附则。明确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在广高校、科研院所自筹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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