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要求,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特制定《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兄弟市州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就制定《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向相关部门、县区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线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局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及市科技局、财政局党组会议审定,自印发之日起(2021年2月7日)施行,有效期2年。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18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反映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的原因、创新券的定义、补助方式和设立使用原则。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
(三)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标准。
1.支持对象
主要包含创新主体和机构两个方面: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等(以下简称创新主体)。
(2)经过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具备条件和能力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价评估及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其他限制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3)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技术交易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2.支持标准
创新券资助主要涵盖了购买科技服务、技术交易、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培育、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配套补助四个方面。
(1)对购买科技服务的资助
资助标准: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服务的企业,按照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额度的30%予以补贴。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
(2)对技术交易的资助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广元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300万元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在前三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在第一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4)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补贴
科技服务机构为广元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按当年创新劵服务合同总额的15%予以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内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广元落地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专业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者市级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请和兑付。主要明确申请和兑付流程、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主要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缺额和余额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主要明确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