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量:2104 发布时间: 2019-12-15 字体: [ ]

主体

责任

(一)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编制全市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工业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奖励、科技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牵头组织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市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科技统计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组织拟订科技对外交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及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需求分析和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广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创新创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职责

边界

无。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责任主体

外国专家服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839 - 3269691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691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成果转化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69691

Copyright 2019 stip.cngy.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路南段93号
备案号:蜀ICP备2021023356号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40号
联系电话: 0839-3263090 网站标识码:5108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