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16日
广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广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省科技厅《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高〔2017〕37号),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支持领域。国、省、市大力发展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产业振兴计划、产业发展计划等各类规划、计划明确支持的行业领域;我市有优势特色、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已形成一定企业群体的行业领域。不支持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领域。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系统化、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
(二)实行开放服务,面向行业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技术咨询服务。开展产品、技术检测和认证,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全方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程中心可以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为依托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申报主体,也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一个法人单位。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所申报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资质或能力。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拥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五)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高效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七条 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或市内有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技术优势,是省级或市内有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相关行业领域内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二)建有独立研发中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m2,年研发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专(兼)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
第八条 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工程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相关领域市内领先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实验条件,具有较好的为所在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所在行业领域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三)有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工业试验线或中试基地,中试场地面积不少于200 m2,专(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适时发布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符合组建市级工程中心条件的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初步审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形式审查要求的,进入初审合格名单。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重点考察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实验室、中试生产线、工程化装置和设备,听取组建单位的组建筹备工作汇报。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对拟申报的工程中心提出建议意见。
(五)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要对工程中心组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中心研发实力、研发条件、人才团队、工作基础、组建单位在行业中的领军作用,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工程中心定位、边界是否清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可行性、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的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
(六)批复组建。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考察、评审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行文批复组建。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请示。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三)《广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
(四)相关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2.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
3.研发试验设备资产照片和清单;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科研项目承担情况;
6.产学研合作情况;
7.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8.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和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情况;
9.年度研发投入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10.行业资质或许可证明文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总结内容为研究开发、人才培养、工程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积累、成果转化、中心自身建设、自我发展、为行业服务成效等。两年未报送工程中心总结,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奖励机制。
(一)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工程中心,择优予以科技项目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
(二)按照《广元市技术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建成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认定并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考核退出机制。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广元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每两年对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行、管理、绩效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为优秀,考评分90分及以上;B类为良好,考评分为70-89分;C类为合格,考评分为60-69分;D类为不合格,考评分为60分以下。对C类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C类者,撤销其资格;对D类不合格者,考核评估结束后即撤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 终止和变更
(一)工程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工程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核准。
(二)工程中心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工程中心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予以强制中止。
(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工程中心称号。
(四)工程中心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应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