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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量:67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字体: [ ]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的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和合作交流科。

附件:《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24





附件:

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


第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通知,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章 众创空间功能与定位

第一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目的是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同时了解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第三章 众创空间备案的条件

第四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五条  申请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具有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并组织创业团队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第四章 众创空间的备案和指导

第六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广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受理众创空间备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围绕应具备条件阐述,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申请材料须有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情况作为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扶持政策执行依据。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进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

第八条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众创空间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众创空间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清单;

5.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6.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估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备案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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