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的通 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和合作交流科。
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广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通知,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县(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3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一定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2.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3.获得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合格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广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孵化器新建或改扩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种子资金、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孵化器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对符合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适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