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227 发布时间: 2021-12-31 字体: [ ]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
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等);

铲土运输机械(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

工程起重机械(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综合机械(叉车、堆垛机、牵引机、夹装机等);

压实机械(压路机等);

路面机械(摊铺机、养护机械等);

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钻机等);

凿岩机械(凿岩机、破碎机、钻机(车)等);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掘进机、轨排轨枕机械等);

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机动渔船等)。

二、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编码登记与检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检查,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依法处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全市流通领域成品油经营者销售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案件追究标准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旅游(广元机场)等部门应确保使用完成编码登记和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汇总建立使用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购置凭证和购置使用合账,督促使用人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确保油品来源渠道正当。

三、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备制度

依据《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按规定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登记信息,经核实生成统一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新增或转入的未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主动申报备案完成编码登记(见附件3)。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报备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2日前,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使用机械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型号、使用期限、排放标准等,建立台账(见附件1、2)。督导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情况严格把关和检查,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

四、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巡查抽查和暗查暗访,主动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未进行编码登记、冒黑烟、没有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坚决清出施工现场。严禁任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巡查,结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6886-2018 )开展抽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附件:1. 广元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表

2. 广元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3.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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