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川渝人社合作职称互认工作落地落实,进一步加速人才流动、减少重复评价、优化营商环境,为促进两地经济协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川渝职称互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中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川渝两地现行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及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要求,择优自主聘任(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在职称管理权限内评审的中、初级职称,其互认工作参照执行。
四、川渝两地实行自主评审的地区(单位)在其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自行开展聘任(用)或制定具体互认办法。
五、各县区、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职称互认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六、本通知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3314757。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