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 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量:852 发布时间: 2024-01-11 字体: [ ]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广府发20224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面向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一种可兑现的记录凭证,采取后补助形式发放。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铝基新材料、能源化工、食品饮料、硅基新材料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广元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和下达。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且诚信状况良好。

(二)经过登记注册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创新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代理、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价评估及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条件和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服务机构”)。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性检测以及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四)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技术交易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对创新主体的补助

1.对购买科技服务的补助

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研发设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60%助,同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每年不超过10万元,同一创新团队每年不超过5万元,同一创业者每年不超过3万元。

2.对购买技术成果的补助

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品种等并在广元转化应用的创新主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20%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元,同一创新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市内有2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2的按照6:4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3的按照7:3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2和第3的按照5:5分配奖励资金;市内有3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按照5:3:2分配奖励资金);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该项补助不得与市本级其他同类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二)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补助

对在广登记注册为广元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给予不超过15%补助,同一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省级创新补助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领本创新券补助。

第四章 申请和兑付

第八条 申请

(一)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均在省创新券管理平台上进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省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在线向市科技局提出用券申请,完成相关创新活动后可申请兑付。

第九条 兑付

科技局收到创新券兑付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或到企业现场核查,提出年度创新券补助方案,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会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补助方案,完成审批后予以补助。

第十条 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或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请创新券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申请者,取消下一年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兑付需提交(上传)的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许可。

(二)科技服务(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等证明资料。

)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报告、科技评价评估报告、成果专利证书、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相关发票支付或者进账凭证。

)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从广元市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具体额度和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确定

第十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 创新券申请和兑付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起实施,有效期5年。


Copyright 2019 stip.cngy.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路南段93号
备案号:蜀ICP备09004036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40号
联系电话: 0839-3263090 网站标识码:5108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