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等国省政策要求,适应我市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加速科技成果在广元的转化与应用,系统构建规范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与管理机制,为科技成果在我市的高效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认真研究了省级相关政策文件,并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31日至11月29日,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等29个单位(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截至11月29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29个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
三、主要内容
《广元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16条,各章依次为总则、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备案条件与程序、评估与管理、附则,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阐明制定目的与依据,界定“技术转移”及“技术转移机构”内涵,明确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县(区)及经开区归口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功能与业务范围。明确机构应开展信息处理、交易服务、集成开发、中试验证、咨询评估、人才培养等业务,鼓励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设立机构,支持其向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并融入区域创新网络。
(三)备案条件与程序。实行备案管理,设定包括法人资格、人员配备、经营业绩、服务能力等八方面条件,规范备案流程。
(四)评估与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分等并予相应激励或整改要求,明确五种取消资格的情形,规定重大事项变更须及时报告,实行动态管理。
(五)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与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