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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元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03:48   来源:农村科 分享:


为贯彻落实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等11部门《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川科农〔2020〕6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科技局。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舒州

联系方式:0839-3269840

邮    箱:1447172458@qq.com


附件:广元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激发全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农〔20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源于基层探索、群众需要、实践创新的制度安排,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要素,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深入开展。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围绕全市现代特色农业“7+3”产业和农村发展需求,引进推广应用一批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等,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农村技术成果包,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二)鼓励和引导科技特派员利用派出单位的资源优势,发挥专业特长,聚焦关键环节、共性技术瓶颈,加强技术攻关和试验示范,积极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三)科技特派员采取创办、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科技特派员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开展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四)科技特派员带着技术、项目、资金,深入基层一线,通过现场指导、编发资料、电话视频等形式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示范等科技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搭建电商平台,销售推广优质农产品,拓宽农产品销售市场;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开发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服务业,加快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主动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科技进步。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为一年,每年度开展现场服务次数应不少于5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为市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选  派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条件。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技术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科技服务实践经验和能力水平,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来源。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市内农、林等部门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涉农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方式。坚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靶向服务”的原则,科技特派员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组织核审,批准后由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并根据服务的项目签订科技特派员三方协议书。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科技特派员可优先列入下一期科技特派员人选。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解聘。在服务期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可以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可分别采取约谈、停发补助、解聘的方式处理。对确需解聘者,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解聘,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导向及其它重要事宜。市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人员选聘、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科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推荐、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需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召开工作推进会,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县(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指导科技特派员签订三方协议,对协议中约定内容须审核把关,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适时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经费投入与使用等。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调研,及时反映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科技特派员应每季度向服务单位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向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宣传和工作交流信息数量不少于5条,典型案例不少于2篇。

第十八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要进行工作总结,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

第二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涉农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支持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一定报酬或奖励。科技特派员的流动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离岗期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表彰或通报表扬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更大范围推广职务科技成果“先确权、后转化”的改革经验,赋予科技特派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科技特派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特派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三十五条  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信贷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

第三十六条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八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原则。工作考核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绩效考核并提出考核结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三年内,取消选聘资格。

第四十条  考核时间。以正式聘任文件日期为准,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1年后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考核范围和内容。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范围为所有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

第四十二条  考核程序。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由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特派员签定的三方协议内容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考核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优先列入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评定为“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30%。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可考虑作为下一轮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取消下一轮选派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派出工作,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经费标准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配套设立县(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一次性划拨到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中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禁止用于个人有关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可按季度或年度到服务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凭正规原始发票、附件材料(工作照片、工作日志、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等)据实报账,不得重复报销。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如出现私自挪用、虚假报销等问题,将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科技特派员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广元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广科脱贫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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