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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09:2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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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第5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做好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指标提升改进。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117号)要求,优化政务服务,清理规范与市场一体化不相符的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初始分配,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跨区域协调监管机制、规范统一监管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臭氧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抓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开展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争取和实施一批大气、水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项目,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推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配合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森林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农村生态环境科、政策法规科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继续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共计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豁免,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国家新基建类项目,特别是农村医疗、基础设施补短板类项目,倡导宽容式审批服务;对实施环评豁免和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不将环评手续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继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环评审批“一网通办”,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对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提供“电话预约、现场指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网上申报程序。加强市县区两级审批大厅生态环境窗口监督管理,规范窗口人员行为,文明服务。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和“五个不批”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不符合相关规划的产业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三、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生态环境执法服务与监管为本。优化日常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督执法模式,在依法查处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污染物防治主体责任。杜绝“一刀切”式执法,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开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政策宣讲。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四、认真办理涉企相关事项。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建立定期梳理清理制度,原则上不再保留证明清单。加大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生态环境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提供企业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方面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机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常态化联系企业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宣传工作要点,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积极转载我市相关政策、法治、投资环境等信息。积极争取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解决一批工业企业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办公室、综合环境管理科、政策法规与宣教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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