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的解读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现将《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31日
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推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章 众创空间功能与定位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目的是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同时了解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第三章 众创空间备案的条件
第五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六条 申请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具有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并组织创业团队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第四章 众创空间的备案和指导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全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围绕应具备条件阐述,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申请材料须有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情况作为市科技局扶持政策执行依据。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进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
第九条 备案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众创空间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众创空间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清单。
5.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6.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估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新建或提档升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备案办法由广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元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广科知发〔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