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4 04:31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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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一、依据及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系列措施,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等政策文件,我市也出台《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广科发〔2019〕33号)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规〔2021〕1号)等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也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具体内容
《规程》共七章。主要包括总则、工作要求、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验收评价程序、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责任与监督等。
总则明确了本文件制定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工作要求提出了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明确了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等。验收评价程序提出了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规定事项。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明确了验收评价的结论类型,以及整改、延期、经费处理等要求。责任与监督明确了相关科室、项目推荐单位、项目验收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主要改革举措
一是推行审核验收评价和专家验收评价。支持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项目承担单位为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基础上,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立项支持经费10万元以上和由企业承担的立项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
二是单位内外部审计报告作为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以及部分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
三是实现科研人员项目验收评价全流程“只跑一次”。除纸质材料档案保存外,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全部流程都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完成;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只需要参加评审会议。验收提交的材料中,凡是在系统中已有的信息不再重复填报,实现同一信息一次填报、相同材料一次报送。
四是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相结合。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验收合格与否的依据。项目验收结论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