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省级转移支付到期未验收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09:07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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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单位:
根据《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广科发〔2022〕43号)、《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广科发〔2022〕37号)、《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省级转移支付到期未验收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截至2023年1月1日到期未验收评价的省级转移支付项目(见附件)。
二、验收评价内容
1.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三、验收评价方式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广科发〔2022〕37号)要求,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将采用会议评审或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任务合同书(市科技局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需市科技局同意调整的,需提供市科技局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六)证明项目相关任务完成的附件资料。如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取得专利、软件、农林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清单及复印件);获得科技奖励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建立的示范基地、带动农民增收须提供乡村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要有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八)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等;培训费支出须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花名册(县乡村、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齐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须提供购销合同。
(九)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十)资料装订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的1-9的顺序装订,封面颜色自选,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抬头:四川省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材料,计划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做书脊,书脊内容:立项编号-项目名称。
五、工作进度
在2023年4月20日前完成专家验收,在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评价工作,根据《省级转移支付到期未验收评价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中项目结束时间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将按照《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广科发〔2022〕43号)规定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新科: 罗宁 0839-3264252
农村科: 张实一 0839-3264855
成果科: 梁麟 0839-3235536
科社科: 杜阳 0839-3267181
附件:省级转移支付到期未验收评价项目清单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