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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2 10:08   来源:市科技局 分享: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章要求,因工作需要,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广科发〔202231号)文件继续有效至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后废止

 

附件: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广府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广元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直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企业补助”);二是对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支出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县区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及宣传、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核算审批、下达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县区、广元经开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县区两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核算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核算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年度(例如,2022年组织申报时,核算周期为2020和2021两个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近四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近四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四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欠税、偷逃抗骗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案件尚未办结。

(二)核算周期内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并且核算周期内次年度比首年度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不低于50万元。没有连续两年报送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八条 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且符合《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推荐申报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但不符合《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九条 已申报享受四川省、所在县区核算周期内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属于补助范围。

第十条 县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本地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二)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县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和项目申报情况,分台阶梯度予以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县区补助以前一年度县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对以往年度企业补助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出现纰漏的县区,将视情况降低补助比例。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区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市科技局。

县区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

第十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税务局复核“企业是否发生欠税、偷逃抗骗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案件尚未办结”。

第十 核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县区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元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随当年申报通知发出)。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二十条 县区补助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县区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规〔2021〕1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财政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县区、广元经开区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县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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