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借力科技人员智力资源优势,助力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高企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选拔,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派驻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高企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选派方式以兼职为主,根据需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等形式派驻。
第五条 高企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继续选派。
第二章 选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高企特派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 选派条件
(一)选派人员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与科技服务相关认证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科研诚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相关政策,具有履职的专业知识、研发转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帮助企业解决创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派驻企业为在广元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高企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科技政策宣讲员。宣传解读国省市科技创新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科技优惠政策。重点宣讲科研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发展、科技金融等政策并推动落实。
(二)政企对接联络员。立足企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与科技、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及人才等行业部门的对接衔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争取支持。
(三)项目工作指导员。根据国省市项目申报要求,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储备、包装,组织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四)研发转化推动员。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技术路线,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企业党建辅导员。选派的中共党员应发挥党员引领创新发展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组织功能,开展党建及各类创新活动,凝聚企业创新发展合力。
第四章 选派的程序
第十条 选派程序如下:
(一)征集需求。
1.由企业提出高企特派员需求,各县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出的需求进行初核,并报市科技局。
2.科技人员通过派出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申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提出派出意向。
(二)建立数据库。符合高企特派员选派条件的人员,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建立广元市高企特派员数据库。
(三)确定名单。市科技局根据技术需求和派驻意向,组织双向对接,研究确定高企特派员和派驻企业名单,并向公众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选聘人员发放聘书。组织签订服务协议(任务)书。
(五)岗前培训。对已确定的高企特派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明确高企特派员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高企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定期召开高企特派员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高企特派员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和日常宣传工作,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2条。
第十三条 市、县科技部门共同负责高企特派员管理,日常管理以属地科技部门为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 高企特派员进驻企业后,若高企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入驻结束时,高企特派员按照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并接受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效和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依据。评为优秀、合格的发放1万工作补助。优秀的可优先续聘。不合格的扣减工作补助,下一年度不予续聘。
第十七条 高企特派员对年度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和待遇。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高企特派员工作补助以后补助形式从市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划拨到高企特派员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工作补助用于高企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派出单位对工作补助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有效期二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