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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226 发布时间: 2021-12-31 字体: [ ]

广环函〔2021〕47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现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技术单位依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2),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同时,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切实开展隐患整改;整改结束后,要形成隐患整改台账。在排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建立包括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


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的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二、督促开展土壤自行监测

督促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广环办〔2018〕142号)要求,依据备案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企业用地土壤自行监测,对尚未编制监测方案或监测方案未通过审查备案的,要编制方案经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我局审查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县区和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关于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范土壤污染的通知》(广环办函〔2019〕179号)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并按年度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四、规范企业拆除活动管理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及时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属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工作,是实施源头防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的重要举措。请各县区和经开区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建立机制。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制度。针对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尚未编制土壤监测方案或监测方案未通过审查备案的,要于5月20日前将方案报我局审查备案;所有单位均要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和自行监测,以后每三年开展一次。从2022年起,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在当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和自行监测等工作。

三是严格监管。要督导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等工作,针对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及时整改污染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是加强调度。生态环境厅将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和自行监测等工作按季进行调度。从2021年2季度起,请你们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日内,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局;每年11月10日前,收集汇总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整改方案、整改台账和自行监测报告,并报送我局。生态环境厅和我局将根据调度情况,适时组织现场抽查核实。

联系人及电话:胡国琼3310723

附件:1.广元市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2.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

             3.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工作进度表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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