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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6-03-13 字体: [ ]

《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广元市科技局、广元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0日

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原理验证、原型制造、应用场景验证、概念产品试制、二次开发实验、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业务指导及评估等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挂牌运行和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广元市财政负责中试研发平台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平台命名、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

备案管理

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研发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试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场地均广元市。

(二)有硬件基础。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有人才团队。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具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有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有社会信誉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申报单位自备案截止日期前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科研失信行为

备案程序:

组织备案。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备案单位按要求填写《广元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及备案资料至注册地所在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围绕中试场地、硬件基础、人才团队、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等方面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提出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拟备案名单。

命名授牌市科技局按程序对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科技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六条 对于获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中试研发平台,自动纳入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序列

评估管理

第七条 绩效自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平台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科技

第八条 周期考核评估。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绩效评价,根据平台建设、服务成效等情况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建议。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给予支持,同时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后备库。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等次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影响中试服务质效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并摘牌:

(一)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注销法人登记的

(二)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十 已备案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经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变更备案材料后,提交市科技局完成变更备案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 对备案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广元市+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予以授牌并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对辖区内中试研发平台予以配套支持,畅通中试研发平台发展通道

第十 支持中试研发平台承担科研任务和在广开展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运用天府科创贷、科创基金等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有限公司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2026年4月20起施行,有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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